活期理財還能"活"嗎?

2015年12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各方人士的期盼和觀望中翩然登場,一經發(fā)布便引發(fā)互聯(lián)網金融界的廣泛討論。

其中第四章第25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的規(guī)定在業(yè)內引發(fā)了較大的爭論。

不少專業(yè)人士認為,該條規(guī)定將對平臺上的自動投標類產品,尤其是目前非常熱門的活期理財產生不利影響。甚至一部分定期的理財計劃也無法繼續(xù)操作了。

活期理財為什么被質疑?

P2P活期理財,一般指的是P2P平臺推出的隨時可以進行資金轉入,同時也可以隨時進行資金轉出提現的理財產品。

活期理財產品的特點是贖回“即時到賬”,一般最慢也要實現“T+1”.據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市場上活期理財產品十分豐富,有數十種之多,其收益區(qū)間一般為6-8%.由于隨存隨取的便利性和相對較高的收益,活期理財自產生以來一直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

但是P2P平臺活期理財產品相對于余額寶,其安全性遠不如后者?;钇诶碡敭a品的風險主要來源于信息不對稱。目前大部分平臺的活期理財產品僅向投資人披露鎖定期、預期年化收益率和起投金額,資金出借人無法知曉自己資金的流向。

不少業(yè)界人士也表明了憂慮,當前P2P活期理財產品其問題主要在標的是不是真實有效。假如P2P投資理財平臺沒有將詳細的資金流向通知出資人,而是經過造假將這筆錢移用,那么即是典型的資金池。一個做資金池的投資理財平臺,關于理財者的資金安全就難以保障。

因此,活期理財產品的存在一直飽受爭議,也引起了監(jiān)管部門的重視。

此次P2P監(jiān)管意見稿中明確表示:“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也就是說,出借人每筆資金,不能再由中介機構以任何形式代為決策,必須由出借人本人確認方可。

對于分散投資的P2P活期理財產品來說,每筆資金可能被分散到成千上萬的標的中,如果需要出借人一一確認,無疑在可操作性上堵死了活期理財的“活路”.

活期理財“活路”在哪里?

有專業(yè)人士認為,債轉類活期產品或有可操作空間。

所謂債權轉讓,就是網貸平臺以某個自然人作為專業(yè)放款人(債權人)與借款人簽訂相應借款協(xié)議,并將資金先出借給融資客戶(借款人)取得相應債權,專業(yè)放款人取得相應債權后,網貸平臺將專業(yè)放款人手里的債權進行拆分,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借助網貸平臺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投資人(債權受讓人)。

云信創(chuàng)始人陳忞在參加零壹財經舉辦的“P2P監(jiān)管細則意見稿專題研討會”時表示:“活期還能不能做?我認為還是可以做的。分析監(jiān)管意見稿細則,不光看說什么,還要看沒說什么。沒說的是產品轉讓這件事,本可以說,但是沒有說,按照《商業(yè)法》優(yōu)先管可以做的,應該可以避開這個問題。”

由于債權轉讓行為只轉讓了所有權,并不產生新債權,按照意見稿第二條定義,不能稱之為P2P融資項目,或可因此規(guī)避監(jiān)管限制。

P2P監(jiān)管意見稿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該類機構以互聯(lián)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意見稿中將P2P網絡借貸界定為“直接借貸”,從字義上來看,債權轉讓顯然不在其中;而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提供服務,并不是為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提供服務。P2P監(jiān)管意見稿中雖然禁止了平臺替投資人做出借決策,卻沒有禁止平臺替投資人做受讓決策。

從監(jiān)管意見稿來看,活期產品以及自動投標類產品是否違規(guī),要看平臺的活期理財項目是否直接將出借人的資金給到借款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產生了新債權,出借人簽署的究竟是借款合同還是債權轉讓合同。

如果債權轉讓行為不需要投資人確認,部分活期理財或仍存在可操作空間。

然而,債權轉讓模式從誕生之初就伴隨著極大的爭議,很多專家和學者都質疑這一模式的合法性,有人甚至認為該模式本身就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其合規(guī)性和安全性還有待推敲和驗證。

P2P監(jiān)管意見稿中雖然禁止了平臺替投資人做決策,卻沒有明確禁止債權轉讓行為,通過債權轉讓模式來規(guī)避監(jiān)管,部分活期理財或仍存在可操作空間。但是實際操作風險不得而知,還需要行業(yè)的發(fā)展來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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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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